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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忠林:从"许霆案"看修改刑法"酌定情节"的必要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4 | |||||
| '许霆一审被判无期'之所以引来社会一片质疑,问题根源就在于刑法中'酌定情节'存在缺陷。"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表示,刑法中"酌定情节"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中几近空白,直接影响到了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他这次提交的议案,内容就是建议修改刑法,将"酌定情节"全面法定化。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轻判或重判的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像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条件、对象、时间、损害后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要素,不仅常常会影响刑罚的轻重、有无,在一定的情况下甚至能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决定性影响--然而,这些要素在刑法中却没有明文规定。 陈忠林认为,由于上述酌定情节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司法人员个人是否考虑这些情节的迥异情况。 "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破坏了法治的统一,不利于维护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同时也为少数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滋生腐败提供了可能的土壤,严重违背了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 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为例,陈忠林认为,此案的酌定情节,就在于如果这事让其他人碰到,必然会有和许霆相同的行为,属于"人之常情"。但正由于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酌定情节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明文规定,一审法院即根据刑法第264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以致于在全国引起了一片质疑之声。 因此,陈忠林在议案中认为,应该在刑法第13条中增加一款,具体内容为:"主观上出于有利于社会的动机,客观上产生有利于社会的结果,并且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的行为,即使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此外,应该在刑法第61条中增加两款,具体内容为:前款中所说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条件、对象、时间、损害后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所有影响行为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事实;因对非法行为的义愤而实施犯罪,或者案发后真诚悔悟并积极补偿而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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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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