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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推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防止执法随意性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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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石家庄市交通局
3月初,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08年上半年,将在全市市直所有行政执法部门推广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减少行政处罚弹性。 市交通局“首吃螃蟹” 探索,从握有重权的交通部门开始。从去年9月至今年1月,石家庄市交通局按照市政府安排“首吃螃蟹”,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试点工作。 “死抠”自由裁量基准 石家庄市交通局运管处原法制科长、现纪委书记张建朝认为,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得过于宽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或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等,违反其中任何一种,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2倍到10倍、从3万到10万,相差太悬殊,行政执法主体在实际操作中的自由度太大,这就为“人情案”、“关系案”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客观上也不利于遏制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 今年将在全省逐步推开 据河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石家庄市交通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探索,不过是石家庄市乃至河北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全豹之一斑”。从2007年开始,河北省已在石家庄市和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及省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总队8个单位开展了依法行政试点示范工作。2008年,将在全省逐步推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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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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